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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清荣与薛长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荣,薛长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360号原告:孙清荣(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魏家庄村。被告:薛长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号*栋***室。原告孙清荣与被告薛长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孙清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清荣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房屋交接手续为由撤回对被告薛长锁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清荣撤回对被告薛长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孙清荣负担1950元,退还原告孙清荣1950元。审 判 长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