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正干与黄正学、罗冬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干,黄正学,罗冬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681号原告:黄正干,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福,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正学,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罗冬兰,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黄正干与被告黄正学、罗冬兰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正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正干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