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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正干与黄正学、罗冬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干,黄正学,罗冬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681号原告:黄正干,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福,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正学,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罗冬兰,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黄正干与被告黄正学、罗冬兰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正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正干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