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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金师、温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师,温伟国,邓芳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94号申请人:张金师,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温伟国,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城市。被申请人:邓芳军,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城市。申请人张金师与被申请人温伟国、邓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芳军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城市主人小区20幢2020号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保全金额3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芳军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城市主人小区20幢2002号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金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