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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彭柏鸡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柏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2执21号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彭柏鸡,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执行(2014)衡铁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庭移送彭柏鸡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柏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1000元罚金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彭柏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柏鸡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铁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双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