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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永社与刘先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社,刘先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异41号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凡。委托代理人:郭新潮。申请执行人:董永社,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刘先朝,男,汉族,现住宜阳县。董永社与刘先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对本院下发(2017)豫0327执76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提取刘先朝在义煤集团宜阳县永鑫煤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405900元不服。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其公司协助执行冻结、提取刘先朝在义煤集团宜阳县永鑫煤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405900元。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其上载明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并附有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沈克敏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田二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