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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466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曹某某、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闫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