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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51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4年5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吴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靳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