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黄春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黄春忠,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91号。被执行人:黄春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叶小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忠、叶小兰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