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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黄春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黄春忠,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91号。被执行人:黄春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叶小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智途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忠、叶小兰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