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9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付安与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付安,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区翠华路以东、雁展路以北华侨城天鹅堡第1幢1单元1层10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安,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审被告: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青龙小区翔园大厦220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付安、原审被告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2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76元,由上诉人陕西仟佰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