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庚立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庚立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275号原告:重庆庚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63396P。法定代表人:杜娟,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001228。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庚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日,重庆庚立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庚立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重庆庚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