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世坤、覃萍与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坤,覃萍,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坤,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覃萍,女,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镇滨河南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裕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世坤、覃萍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16日,权利人李世坤、覃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人民币5028.6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以本案执行依据(2016)川20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此次申请系重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世坤、覃萍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