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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许捷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许捷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27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秋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捷源,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诉被告许捷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宏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宏源公司以其与许捷源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恩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