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高桂芝与焦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芝,焦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497号原告:高桂芝,女,1962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焦艳军,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高桂芝与被告焦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7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为二年,当日原告就通过银行将30万元转入被告的银行卡,但直至今日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高桂芝提供焦艳军的地址无法找到焦艳军,本院也无法确定焦艳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焦艳军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桂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