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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景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694号被执行人:林景英,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31号3栋505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林景英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追缴犯罪所得58760767.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林景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别克(K33)和粤A×××××的大众(K33)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林景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林景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别克(K33)和粤A×××××的大众(K33)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两台小型汽车仅在车辆管理所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林景英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犯罪所得58760767.15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