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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沈后圣、龚卫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后圣,龚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沈后圣,男,1948年6月2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龚卫星,男,1957年8月15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沈后圣申请龚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龚卫星应支付申请人沈后圣案款26868元,承担执行费3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686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龚卫星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