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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茜诉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委员会(国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川行监字第455号陈茜:你因诉被申请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3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系不同主体,履行各自相应的管理职责,且本案并不存在三被申请人共同对你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形。你主张三被申请人不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应分别向三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一审时依法通知你变更被告,在你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情况下,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你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也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