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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101号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街长石公路3.5公里处。被告: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万盛现代城15幢2单元104号。法定代表人:林立中,总经理。被告:李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4.00元减半收取2,077.00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守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