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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曾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曾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509号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法定代表人:谭洪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勋,该公司副主任。被告:曾萍,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公民身份号码:个360312198411170013。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