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刚子烧烤店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安市刚子烧烤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81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冰,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北安市刚子烧烤店。代表人XX,系该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综执罚字[2016]第1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露天烧烤经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综执罚字[2016]第1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综执罚字[2016]第1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春野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