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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文章诉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章,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942号原告:李文章,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告: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3号楼一层8号原告李文章与被告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文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8,8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有线(无线)电视工程建设施协议书,双方协议由原告承揽被告予以施工的内蒙莫旗有限(无线)电视工程,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预交了材料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工程开工时间为2009年9月10日,但该建设工程一直没有实际施工,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才称工程已经发包给别人了,现原告认为被告与之签订了施工协议书,但一直没有开工,双方的建设施工协议并没有真正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材料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38,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文章起诉原告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章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多次寻找也无法对被告予以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00元,退还给原告李文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辛 琳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