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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姣荣申请执行王花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4执151号张姣荣、王花荣:本院执行的王姣荣申请执行王花荣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花荣自动履行,执行金额4552.1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