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姣荣申请执行王花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4执151号张姣荣、王花荣:本院执行的王姣荣申请执行王花荣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花荣自动履行,执行金额4552.1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