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凤凰城2幢1层2-6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迅,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9号。法定代表人:廖应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51号天籁一品三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何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涪城区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绵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19-21号龙都·金满庭6幢-1层1、2、3号和7幢1-4层房产,后又于2016年4月18日进行了续查封。现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19-21号龙都·金满庭6幢-1层1、2、3号房地产。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19-21号龙都·金满庭7幢1-4层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