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建华与李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华,李晓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41号原告任建华,男,63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李晓庆,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任建华诉李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斯琴图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