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颜普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普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普兵,男,1958年1月9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吉州区。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普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普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颜普兵携带剪刀窜至吉州区吉安花卉世界花店,采取用剪刀剪开花店侧门铁丝网的方法进入店内,盗得造型盆景杜鹃1盆。赃物折值人民币900元。2、2017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颜普兵窜至吉州区吉安花卉世界花店,采取翻墙的方法进入店内,盗得造型盆景杜鹃1盆。赃物折值人民币1300元。3、2017年3月4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颜普兵窜至吉州区吉安花卉世界花店,采取翻墙的方法进入店内,盗得造型盆景杜鹃1盆。赃物折值人民币1400元。4、2017年3月10日0时5分许,被告人颜普兵窜至吉州区吉安花卉世界花店,采取翻墙的方法进入店内,盗得造型盆景杜鹃1盆。赃物折值人民币1500元。综上,被告人颜普兵盗窃作案4次,赃款赃物折值人民币共计5100元。被告人颜普兵被抓获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吉安市吉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颜普兵进行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为: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合对颜普兵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陈述,吉区价认字[2017]第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作案现场指认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普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普兵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属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六旬老人,归案后主动退赃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又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吉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所做的审前调查结果,被告人符合监管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普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曾敬富人民陪审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欢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量刑评议表案由:颜普兵盗窃罪案号:(2017)赣0802刑初106号简 要
 案 情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颜普兵四次盗窃赃款赃物折值人民币5100元,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8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10个月(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
 基准刑
 
 
 量刑情节
 
 
 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
 
 
 本院减少(增加)
 基准刑
 
 
 
 
 坦 白
 
 
 减少20%以下
 
 
 减少15%
 
 
 
 
 退赔谅解
 
 
 减少40%以下
 
 
 减少35%
 
 
 
 
 多次盗窃
 
 
 增加30%以下
 
 
 增加15%
 
 
 
 
 累 计
 
 
 减少35%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备 注
 
 
 填表人:张小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日地点:大审判庭主审人:张小波人民陪审员:曾敬富、黄翔书记员:刘欢主审人:今天合议被告人颜普兵盗窃一案。汇报案情(略)主审人认为,被告人颜普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普兵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属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六旬老人,归案后主动退赃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又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吉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所做的审前调查,被告人符合监管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拟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普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曾敬富:本案的盗窃行为与其他盗窃案有点区别,被告人颜普兵是因为喜欢、欣赏才去偷,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同意主审人意见。黄翔:被告人颜普兵年龄比较大,之前也没有前科劣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故同意主审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普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