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制品厂与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制品厂,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5177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营者:刘****,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性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庞**。被告:庞**,男,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制品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制品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