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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凯与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606号原告:徐凯,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89593220。法定代表人:鲍文光。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