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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守根、王桂兰等与曹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根,王桂兰,张迅,曹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根,男,194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194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迅,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遂,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蓉,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宁,女,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张守根、王桂兰、张迅与被上诉人曹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张守根、王桂兰、张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守根、王桂兰、张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守根、王桂兰、张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张守根、王桂兰、张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吴勇审判员  付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