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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7208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鑫程消防器材厂、周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市鑫程消防器材厂,周晓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208号原告: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6402X,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南村卢家坝。法定代表人:孙培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鑫程消防器材厂,组织机构代码75280590-1,住所地成都军区司令部农副业基地(双流.黄天坝)办公区内。法定代表人:周晓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晓毅,男,1965年11年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鑫程消防器材厂、周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1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9元(原告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长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磊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