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鲁媛与被告梅春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媛,梅春方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593号原告:鲁媛,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方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春方,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和,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媛与被告梅春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梅春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媛撤回对被告梅春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鲁媛负担。审 判 长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传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