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154号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灞桥区华清小区37号楼37栋1层10101室,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佳琪,女,汉族,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陈志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王永桓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