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振元与刘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元,刘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579号原告:李振元,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刘超,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元与被告刘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元负担。审判员 高建峰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郭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