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忠云、李泰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云,李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黄忠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泰山,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云与被执行人李泰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