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付云殷迎春等与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2社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付英,姚富芬,姚付云,姚付伟,殷迎春,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村委会,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2社,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648号原告:姚付英,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伦,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富芬,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姚付云,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姚付伟,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殷迎春,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江,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永林,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西进街98号。法定代表人:陈燕,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法定代表人:曹秀林,主任。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2社(原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6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2社。负责人:吴相国,社长。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渝北区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01776R。法定代表人:张先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毅,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姚付英、姚富芬、姚付云、姚付伟、殷迎春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村委会、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X社、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姚付英、姚富芬、姚付云、姚付伟、殷迎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付英、姚富芬、姚付云、姚付伟、殷迎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姚付英、姚富芬、姚付云、姚付伟、殷迎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付英、姚富芬、姚付云、姚付伟、殷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付英、姚富芬、姚付云、姚付伟、殷迎春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东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