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翠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曾翠华,女,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曾翠华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翠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依法撤销内江市卫生局2010年7月28日的答复和内江市人民政府2010年9月7日作出的复查意见书;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作出书面复核意见;依法确认申请人公职身份,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资中县卫计局、资中县公民区医院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因履行或不履行信访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曾翠华因不服内江市卫生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和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内复委[2010]9号信访复查意见,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并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复核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曾翠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曾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