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322号原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政府五楼501—508号。法定代表人:曾贤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贤,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新天府国际中心北楼。负责人:杨昆。原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苟 峰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