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巨某甲和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甲,巨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925号原告巨某甲,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巨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巨某甲诉被告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某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某甲撤回诉被告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