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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泰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泰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泰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T414、T415、T417,组织机构代码73281664-6。法定代表人:任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久安里12栋底商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71830-3。法定代表人:李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泰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