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都县长征大道63号谢莉任兰森、钟和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都县长征大道63号谢莉任兰森,钟和福,何强,钟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都县长征大道63号谢莉任兰森被执行人钟和福男571958年12月18日362132195812180071于都县贡江镇麒麟园住宅区15号2单元201室被执行人何强男421973年9月16日362132197309163214贡江镇乐都花园5栋2单元被执行人钟淑红女421974年3月5日362132197403052924贡江镇乐都花园5栋2单元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钟和福、何强、钟淑红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钟和福;何强;钟淑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