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820范六忠与李法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六忠,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范六忠,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李法,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范六忠与被执行人李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法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法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4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