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凯伦与孙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伦,孙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5477号原告:陈凯伦,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桦,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凯伦与被告孙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凯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凯伦负担。审 判 长 叶其成审 判 员 谢 兰人民陪审员 倪锡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