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与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何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351号原告:何某1(暨原告何某2的法定代理人),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2(曾用名何根娣),女,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何某3,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何某1、何某2诉被告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某1、何某2诉被告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