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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与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何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351号原告:何某1(暨原告何某2的法定代理人),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2(曾用名何根娣),女,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何某3,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何某1、何某2诉被告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某1、何某2诉被告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