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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湖北节优水电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福,湖北节优水电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福,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节优水电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芝,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德福与被执行人湖北节优水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203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湖北节优水电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