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红超、张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红超,张翠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红超,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张翠华,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被告彭红超之妻。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沙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红超、张翠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2017)鄂900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