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丹、戴立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立忠,刘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72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立忠,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丹,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丹、戴立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湘010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立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立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戴立忠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立忠撤回上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刘耀武代理审判员 周如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