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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民初634号原告:潘某,陇南市人。被告:王某,住陇南市。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5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潘某向被告王某多次催要借款,被告王某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更为甚者,原告拨打被告电话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原告电话的情况。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原告潘某为主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原告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的事实。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被告未出庭,本院未主持质证。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其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6月14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潘某借款人民币25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潘某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元)借款期1个月,借款人:王某,借款日期2016年6月14日。”到期后,原告潘某向被告王某多次催要借款,被告王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5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借贷事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8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终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某借款本金2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燕萍审 判 员  杜红星人民陪审员  陈海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