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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12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淳化县人,淳化县官庄镇孙家村村民。被告高某,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