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12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淳化县人,淳化县官庄镇孙家村村民。被告高某,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