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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玉学、青岛鲁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学,青岛鲁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学,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鲁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8号路南、一号路东。法定代表人:宋兆滨,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宋玉学与被执行人青岛鲁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2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玉学与被执行人青岛鲁田服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21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延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