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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梁健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见胜。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根据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