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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泰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泰饰(上海)服饰辅料贸易有限公司、泰饰服饰辅料(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泰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泰饰(上海)服饰辅料贸易有限公司,泰饰服饰辅料(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2962号原告:义乌市泰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金兰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饰(上海)服饰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GIOVANNISETTI,总经理。被告:泰饰服饰辅料(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GUALTIEROBRANCO,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泰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泰饰(上海)服饰辅料贸易有限公司、泰饰服饰辅料(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泰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泰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67元,减半收取计15,533.50元,由原告义乌市泰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