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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开执字第4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赣开执字第434号之三申请人钟某,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住赣州开发区。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生,住赣州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钟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座落于赣州开发区黄金岭金东路××小区××栋××室房屋(房产证号:00××5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微信公众号“”